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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力迅交投集团日期:2016-09-05 15:40阅读量:2252

                通江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批、拨付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102 ),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发改赈〔2016200号),巴中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巴委办发〔20168号),《通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意见》(通委办发〔201613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下简称搬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上下联动、协同监管原则。

第三条 搬迁资金由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省财政筹集的地方债务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国农公司转贷的长期信贷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组成。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省政府筹集地方债务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及省国农公司转贷的长期低息贷款由交通力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迅公司)与县发改局(县以工代赈办)共同管理,力迅公司在县农发行开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专户。农户信贷资金和自筹资金由乡镇负责管理。

第五条 搬迁资金使用范围。搬迁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耕地建设。工程结余资金可用于支持补助随同搬迁的临界贫困户,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资金下达。县财政、县发改局(县以工代赈办)、县农工委、县扶贫局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到位情况和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年度搬迁任务,将资金直接下达到乡镇、明细到村。

第七条 资金调度及报账资料。县级资金调度按照“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分阶段调度”的原则,直接调度到乡镇财政所。

(一)统归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分散自建是指未纳入统规范畴,经乡村审批同意后由搬迁户自行选址建设)安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分四个阶段调度。

第一阶段:启动资金。工程项目进入实质性动工后,按该项目补助(投资)总额的20%预拨启动资金。启动资金由乡镇申请(按力迅公司提供的样表填报),提供乡镇对项目、人员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承诺,搬迁户户主及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县扶贫局审核签章的搬迁人员花名册。力迅公司复核汇总填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财政、县发改局(县以工代赈办)审核,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按资金下达渠道调度。

第二阶段:主体完工进度款。主体工程(或完成主要工程量后)竣工后再调度30%。乡镇填报工程进度确认表,提供招投标(比选或批准的其他建设方式)依据、监理资料、施工合同。力迅公司复核汇总填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财政、县发改局(县以工代赈办)审核,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按资金下达渠道调度。

第三阶段:工程竣工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调度30%。乡镇提供经县级相关部门确认的竣工验收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统规统建等发包工程还需提供工程计量资料复印件(加盖鲜章)。力迅公司复核汇总填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财政、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审核,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调度。

第四阶段:清算调度尾款。乡镇填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清算申请表》,附腾退、拆除旧房的情况说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统规统建等发包工程需提供税务发票复印件(加盖鲜章)。力迅公司复核汇总填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财政、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审核,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调度。质保金按规定扣除。

(二)现房安置(进场镇、县城等)的一次性调度。

乡镇提供资金拨付申请表;搬迁户户主及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搬迁户新购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尚未办理两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提供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合同原件,付款依据、纳税票据复印件(加盖鲜章)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腾退、拆除旧房的情况说明;县扶贫局审核签章的搬迁人员花名册。力迅公司复核汇总填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财政、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审核,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调度。

(三)投亲靠友(既不新建,也不购置的)安置的一次性调度。

乡镇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搬迁户户主及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投靠和被投靠人员真实性承诺;县扶贫局审核签章的搬迁人员花名册;腾退、拆除旧房的情况说明。力迅公司复核汇总填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财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审核,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调度。

第八条 资金兑付。农房补助、工程款支付均由乡镇审核办理,县级部门不再审核。所有资金均采取转帐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一)统归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农房的项目。

1、启动资金、工程进度款兑现总额按该项目补助(投资)总额的50%控制(具体支付阶段由乡镇结合自身情况安排)。办理支付时必须提供搬迁户的自愿搬迁申请、拆除旧房的承诺;搬迁户户主及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经驻村第一书记、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核实意见的补助资金申请表。统规联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的还必须与乡镇签订安置协议。

2、统规自建、分散自建补助应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到被搬迁农户。对缺乏建设能力、需要乡镇协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支付到材料供货方、代建方。

3、统归统建、统规联建的可直接支付到工程施工企业,但必须经搬迁农户书面委托同意。

(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等工程发包项目。

1、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且必须提供招投标(比选或批准的其他建设方式)依据、监理资料、施工合同、工程计量资料、工程发票原件。

2、必须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运输费用、材料款兑现。

3、质保金按规定留存。

(三)进县城、场镇安置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办理支付。

1、搬迁户的自愿搬迁申请、拆除旧房的承诺;搬迁户户主及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经驻村第一书记、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核实意见的补助资金申请表。

2、搬迁户新购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尚未办理两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必须提供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合同、付款依据、纳税票据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留存复印件。

3、旧房必须腾退、拆除并交回宅基地及附属用地使用权。

(四)投亲靠友(既不新建,也不购置的)安置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办理支付。

1、搬迁户户主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投靠和被投靠人员真实性承诺;经驻村第一书记、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核实意见的搬迁资金申请表。

2、旧房已经腾退、拆除并交回宅基地及附属用地使用权。3、终生寄(借)住协议。

(五)未腾退、拆除旧房、交回宅基地及附属用地使用权的,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安置,均不得兑现余下50%资金,并收回已经兑付的资金。跨辖区(即超出本乡镇范围内)安置的,必须提供迁入地户籍证明。

第九条 投资规模控制。乡镇、村按照搬迁资金下达的补助标准、资金总额,科学规划实施项目。农房安置严禁突破补助标准,严禁突破建设标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含聚居点建设)严禁突破补助资金额度,严禁举债。

第十条 会计核算。完善村账乡代管制度,搬迁资金收支由乡镇财政所分村、分项目明晰核算。

第十一条 债务偿还。县人民政府以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方式,向省国农公司偿还资金的本金和利息。还款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出让收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结余资金(不含中央预算内投资);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结束后,中央、省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用于避险搬迁部分)、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

第十二条 县农工委、县发改、监察、审计、财政、扶贫、国资委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创新监管方式,确保搬迁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十三条 加大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搬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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